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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为什么不可以容情韩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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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为什么不可以容情

——激情犯罪何时进入立法的视野

一般认为“法、理、情”三者的关系,在我国是“情大于理,理大于法”,讲究“情、理、法”。在古代,即便是犯罪,如果情有可原,则可从轻发落。《清史稿刑法志三》中记载,康熙二十二年曾就秋审下谕:“人命事关重大……情有可原,即开生路”.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典却没有明文规定激情犯罪,激情犯罪至多只是酌定从轻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是情有可原,往往也难开生路。

——题注

激情犯罪情感辩护

引子

人的心理结构有三要素:知、情、意。其中知与意就是刑法学中在研究罪过时所称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它们的有无决定了罪过之有无并进而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而其中的情或称情感因素在我国刑法中不是定罪量刑的法定因素,即所谓的“法不理情”。

据徐州市中院年统计,在该院审理的故意杀人案件中,因生活琐事、滋事斗殴、邻里纠纷等激情引起的犯罪占39.8%;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斗殴、寻衅滋事、酒后滋事等激情犯罪的占62%,而其中酒后作案的又占激情犯罪的80.7%。

另据沈阳市检察院统计,该院对沈阳年至年近三年的凶杀案件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激情杀人案件占被调查案件数的34.1%,这类案件往往是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并无深仇大恨,往往只是因琐事口角,受刺激一时冲动不计后果致人死命。

激情是人在外界因素的强烈刺激下而产生的一种盛怒心理,通常表现为愤怒、义愤等,呈现出强烈的、短暂的然而又是爆发式的体验。在激情状态下,人往往情绪激动甚至冲动,会做出在平静的心态下不会做的事。刑法理论认为,激情是犯罪动机的一种。通常认为,激情犯罪相对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而言,是一种情节较轻的故意犯罪,往往是量刑时需要加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待的犯罪。心理学研究表明,处于激情状态下人的认识活动的范围往往会缩小;人被引起激情体验的认识对象所局限,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控制自己的能力减弱,往往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即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会减弱。另外,按照“犯意的酝酿时间越长,主观恶性越强”的标准,其主观恶性较平静状态下实施犯罪相对要小。而且,激情犯罪行为人在激情发泄后,开始会感到舒心和满足,但当情绪归于平静时,行为人会认识到其行为对社会、对他人、对自己所造成的危害,往往后悔莫及,发生心理突变,进而认罪伏法,接受改造。

因此,激情犯罪相对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和情绪平静状态下的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故受到刑法谴责和制裁的程度也应相对较轻。纵观世界各主要国家对激情犯罪的刑事立法,大多数国家都在刑法中明文规定了激情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我国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激情犯罪,只是在司法实践中将激情犯罪作为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来运用。由于激情犯罪不是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因此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

1、委托人

马伊的父亲来到我办公室。他是一个铁路职工,为了儿子能够接班,不到五十岁就办理了退休的手续。他通过一位律师同行介绍找到我。刚刚坐下还没容开口就已经泪流满面了。他说,我就这么一个儿子,平时是非常不错的,做梦也没有想到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我待他平静下来,介绍了案件的情况。

“女孩儿是不是已经死了?”我问。

“是。”马父答。

“对被逮捕人家属通知书你已经收到了吧?”

“收到了。”

“涉嫌什么犯罪?”

“故意杀人。”

“根据你介绍的案情,我想想问几个问题,你看可以吗?”

“好吧。”马父应声道。

当事人与律师第一次会面的时候,很少会主动谈及对委托事项不利的问题。这些方面律师不能不去听,但更重要的是要听不利的问题。如果律师不去注意倾听和挖掘不利的问题,将有利方面人为的放大,到头来,吃亏的还是律师自己。所以,当律师第一次从委托人(或其亲属朋友)处听取案件情况时,更多的是要评估委托事项不利的内容,换言之,就是要评估委托事项难度有多大,有多少棘手的问题需要解决,可能的结果是什么。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要做的只有两条:听和问。

律师可以从头至尾不间断地听完当事人的陈述,然后再提出问题。也可以边听边问,尤其自己没有听懂、没有听明白的问题,绝对不能放过去。往往越是被轻描淡写的情节,越可能是重要的情节。律师如果忽视了这样的情节,不久的将来就会有上了贼船的感觉。

律师在听的过程中还应该充分注意到,此时当事人提供的情况未必一定全部是真实的。不真实的原因可能是主观的和无意的。主观的不真实,是当事人故意降低问题的难度,或者隐瞒真实的情况;而无意的不真实,一般是因为信息来源的不真实或者受到限制所致。律师万万不可大意的是,当事人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不意味着当事人对法律一无所知。或者在此之前已经向其他律师咨询过,或者其本身就清楚利害关系之所在。所以,律师必须小心翼翼地去接近问题的核心。

在“问”的过程中,除了必要的技巧之外,直截了当是最简单的方法。此时,律师还没有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不必有更多的顾虑。不必担心由于不恰当地提问而失去了这个业务(事实上这种情形极少会发生)。直接询问自己没听清楚或不明白的问题,是获取答案的最有效的方式。

毕竟,让当事人说出实情是律师的基本功之一。

马伊的父亲作为案件的委托人。他认为自己的儿子不会去故意杀人,对于女孩子被杀的事实,他觉得一定是自己的儿子被激怒了。我问他马伊的脾气怎么样,马父说我没觉得他脾气不好。

2、为挽回爱情

还有二十多天就要过元旦了。

这天晚上,马伊踏上北上的列车。昨天早上,他作为副驾驶刚刚从火车上疲惫地走下来,这几天是他轮休的时间,他决定利用这两天再去一趟,与一位他日思夜想的姑娘会面。会面的目的,就想知道姑娘还爱不爱他或者曾经是不是真的爱过他,哪怕姑娘亲口说一句“已经不爱了”或“根本就没有爱过”。

爱情,对于这个年仅二十出头岁的年轻人来说,是今生今世第一次拥有和享受,对他来说是刻骨铭心的。

现在,浮现在他脑海中的是两人最后一次在一起的情形。那是10月10日,是他与姑娘第二次会面。姑娘那天休假,亲自到火车站接他。那天,他们一起走了很长很长的路,看不够,说不完。当晚,姑娘将他领到自己的宿舍;那是他今生今世第一次爱情升华,第一次灵与肉的融和。说来仅仅不到两个月,却已是翻天覆地的变化。他每天至少给姑娘发几十个短信,但回复寥寥;每天至少要打十几个电话,几乎都被挂断。他明显地感觉到这种变化,但不知为何原因。姑娘跟他说过,家里不同意他们之间的关系,但她本人愿意;家里给她介绍了一个*官,但她本人并不接受。

此刻,他手里拿着镶嵌着二人合影制作的钥匙扣,两人相依相偎,脸上荡漾着心底的甜蜜。他把钥匙扣捧在手里,直到第二天早上走下火车,几乎就这样捧了一路。

当火车到站,他冲出站台口,跑步到达约定的地点,姑娘没来。他左等右等,姑娘还是没有出现。他给姑娘手机打电话,打了几次姑娘才接听,说刚刚下夜班正在赶来的路上。

看到款款而来的姑娘,马伊心情激荡。他迎上去想拥抱,姑娘却浅浅一笑闪身躲开了,只顾朝“肯德基”店门里走。他望着姑娘的背影心里好不是滋味,但转念一想她可能是上了一夜的班身心都已疲惫了。

俩人买了各自的食品,坐到靠窗的位置上。马伊注视着她面部表情的每个细小的变化,希望从中捕捉到什么。姑娘却有些心不在焉地环视窗外。就这样开始了二人的对话:

“我给你发那么多信息你怎么不回呀?”马伊小心翼翼地问。

“工作那么忙哪儿有时间回呀?”姑娘低声答道。

“你以前可不是这样。”马伊说。

“以前就因为上班总跟你发信息老板都说我了。”姑娘答道。

“你跟那个*官怎么样了?”马伊不无担心地问。

“我们家非让我跟他。”姑娘还是眼望着窗外,回道。

“那你的意思呢?”马伊有些紧张地问。

“……”

“主要还是看你自己的意思。”

“……”

“你爸妈又不能强迫你。”

“咱俩其实也不合适……”姑娘似乎鼓足勇气道。

“怎么不合适?”

“你离那么远……”

“我可以辞职来这里……”马伊不等姑娘说完,急切地说。

“你来这里工作就没了……”

“我可以找工作,可以打工。”

“打工?我怎么可能找一个没有工作的人呢?”姑娘淡淡地说。

“……”马伊无言以对。

马伊将自己随身携带的手提袋打开,将里面的东西一件一件悉数拿出来。

姑娘扫视了一下,都是与他们俩人有关的物品。马伊说希望今天能够给他一个明确的答复,他只有两天时间,不行的话就回去了。他说这话的时候脸涨得通红。医院打针,还有一些时间到中山公园坐坐。

马伊感觉像抓住一线机会连连答应。

3、初次会见

我第一次到看守所去见马伊,是一个阳光明媚的下午。随同我一起去会见的郝律师此前对这个案件已经发生了浓厚的兴趣。她迫切想从当事人口中听到更多那天案件发生过程的细节。而我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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