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转嫁风险 昔日伙伴闹翻
近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伙纠纷案,3人合伙经营尚未出现盈利,便因亏损不断扩大而散伙。合伙经营亏损理应由合伙人共担,可有人却动起了歪脑筋,欲通过立欠条的方式将该风险转嫁至他人身上,其目的最终没有实现,且需承担责任。
2006年间,吴某与付某及陈某商量合伙到贵州经营煤炭生意,3人口头约定由吴某及陈某出资,付某负责联系销售渠道,以劳务方式出资,合伙盈亏3人平分。合伙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亏损不断扩大,3人便协商解除合伙,清算后共亏损16500元。按照约定,3合伙人每人承担亏损5500元。付某因暂无能力支付,于是便想把该合伙风险转嫁到他人身上,遂动起了歪脑筋。付某与吴某协商先由吴某垫付合伙亏损,待后付某再行归还。吴某出于对合作伙伴的信任,便先行承担该亏损责任。2006年9月,付某立下欠条,确认其欠吴某款项5500元,同时还约定了相应利息。吴某承担该亏损责任后,却没料到付某到处躲藏,赖账不还。因多次催款均无果,吴某只好将付某诉至法院。
主审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到庭进行调解,付某坚称自己无力还款。法官从相关法律规定开展调解工作。付某作为合伙人之一,在企业出现亏损并解散后,应当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亏损。并且吴某在付某无力支付时,先行为付某承担了亏损责任,因此不管处于法理还是情理,付某均应及时向吴某偿还该欠款。经过法官耐心的协调及劝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付某自愿承诺于调解后5日内向吴某清偿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000元,吴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