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是不配养狗,也少了做人的基本素养;但我们不要被这样的人带进沟里、沦为他们的同类,并让舆论陷入“以暴制暴”“所有人针对所有人”的怪圈。如果遇到不文明的养狗行为,请先尝试用文明的方式解决。
一篇《遛狗要栓绳,异烟肼倒逼中国养狗文明进步》的文章在小区业主群里流传开来。文章说一种叫异烟肼的药物,“对犬类具备非常强的*杀作用,按0.15g/kg进行投药,90分钟内必死”,作者不反对有人在小区里投放,认为这可以倒逼中国养狗文明进步。
业主群炸开了锅,竟有部分业主持赞成意见,因为本小区真的是苦狗久矣,这倒不是说大家反对养狗,而是有人在小区遛狗时没栓牵引绳,或者狗在小区内大便也没有清理。
笔者弱弱地在群里说了一声:“说到底是狗主人的素质问题,*杀狗可能还涉嫌违法。”很快就遭到其他业主咄咄逼人的炮轰。
开头提及的这篇文章也在舆论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足见养狗问题在中国舆论场的撕裂。
我们该如何理性看待这一问题?
用异烟肼*狗,涉嫌违法
异烟肼究竟是一种什么药?又是否只对狗具有*性?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异烟肼发明于年,后被用于治疗结核病,在使用历史中,虽然有的病人所感染的结核菌产生了耐药性,但绝大多数医生仍认为它是治疗结核病的一个不可缺少的主药,现仍为一线抗结核药。
“是药三分*”,异烟肼是这句俗话的典型体现。北京大学医学部基础医学院免疫学系王月丹教授介绍说,异烟肼严重的不良反应有过敏、肝脏损伤、胃肠道反应和神经系统的影响等,用量大时可能出现中*反应。
所以说这个药是一个处方药,不是在药店随便就可以买得到。狗吃了异烟肼以后会导致神经系统的功能障碍,或者是呼吸衰竭,很快会死亡。但如果人大量服用,也会出现中*反应。
从这个角度看,在公共区域投放异烟肼(将异烟肼包裹在香肠里)已经越过了法律的红线。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故意投放*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皆可被定为此罪。其中,*害性物质,指的是能对肌体产生化学或物理作用,因而损害肌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属重罪。故意投放异烟肼,不仅狗可能误食,小孩也可能误食,这已经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还有律师表示,很多宠物狗价格昂贵,下药*狗还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总之,宠物狗属于主人私有财产,*死它,就侵犯了主人对狗的所有权。只要被*死的狗价值超过当地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就可以构成犯罪。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用异烟肼*杀狗,本身就是不文明的违法行为,认为它可以倒逼文明进步,这在逻辑上根本就说不通。
有些人,不配养狗
问题的症结在于,为什么这么明显且荒谬的逻辑,却赢得那么多人的欢呼和认可?不少缺乏素质的养狗者,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随着城市中养狗人数的剧增,养狗也滋生出了一系列问题,比如遛狗不拴牵引绳、狗吠扰民、狗随地大小便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让人们对狗产生了一种恐惧和排斥心理,也加深了民众对于养狗者的积怨。而现在恶犬咬人事件如此频发,这严重伤害了受害者的权益,也触犯了人们容忍的底线:养宠物虽然是你的权利,但你尽好你的义务了吗?
现在养狗的人越来越多了,在主人眼里,狗是家人,是宝贝,是有灵性的。的确,现代社会生活节奏极快,大都市的人忙于工作,他们既无法待在亲人身旁,与朋友也疏于联系,这个时候,家里的一只小宠物就扮演着“亲人+朋友”的角色,越来越多人与宠物建立了很深的情感联系。主人也开始以人的标准来对待宠物,会考虑它的权利和感受,希望它能够开心。
很多养狗者将狗放养,或者遛狗不拴牵引绳,他们的理由常常是:我家狗不咬人,他奔向你只是因为它喜欢你……但狗毕竟是动物,是动物就有潜在的攻击性。你家的狗咬人了,你顶多支付狂犬疫苗的费用,但外人耗费的时间成本不说,还意味着不可预知的风险。毕竟不怕一万,只怕万一,狂犬病的死亡率是%。
许多养狗者没有想明白的是,你的狗与你之间的感情,无论多深,也只是你和它之间的事,旁人无意了解,也无须让渡自己的权利配合你们的“感情”。因此,在公共空间里,你也必须以动物的要求来要求你家的狗——毕竟,这是公共空间,不是你家。
其实,中国的许多城市都曾下发了种种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内容都大同小异。对于养犬人的义务做了详细的规定,比如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养犬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时,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干扰他人的,还应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还比如禁止携带犬只出入商店、集贸市场、餐厅、酒楼、公园等公共场所;溜犬时用犬绳牵领犬只,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等等。
但很显然,多数养狗者并不知道类似的规定。正是因为他们的不作为、不合格,导致了许多人对于动物的一种恐惧和厌恶。他们口口声声把他们家的狗当宝贝,但他们又无时不刻地给他们的狗惹麻烦和抹黑。狗再怎么人性化怎么“理智”,它终究是动物;该责怪的,从来都是某些养狗者,没有尽到“人”的管教责任。
人与狗,不是你死我活的关系
现在我们将思考更进一步:有些养狗者毫无素质,养犬条例又常常形同虚设、落不到实处,不少人真是拿养狗者没有办法;这才想出投放异烟肼的“歪招”,希望能够杀鸡儆猴,震慑养狗者。乍一看,在制度偶尔失灵的时刻,这种私力救济管用又解气。可很多人也恰恰忽略,这一私力救济的本质是“以暴制暴”,即便它可能在养狗争议上有效,但却可能对社会产生更深远的负面影响。
为什么赞成用异烟肼*狗的人,不认为自己有错?《遛狗要栓绳,异烟肼倒逼中国养狗文明进步》的作者在该文被删除之后,又连续发了几篇文章声讨有些养狗者,文中列举了诸多狗伤人的数据。不消说,这些数据令人气愤。但它其实也犯了一个错误,即将缺乏素质的养狗者、极端的动物保护者,与狗、其他养狗者和动物保护者混淆起来,轻易就制造了一种“恐狗”的氛围,煽动了网友对于狗、养狗者以及动物保护者的怒气。仿佛狗、养狗者、动物保护者,与不养狗、不喜欢狗的人,是你死我活的关系。
这种针对狗、养狗者的怒气,可以称之为“正义的火气”。人一旦自认为正义,就很容易陷入一种正义的幻觉和道德的亢奋中;有了正义的名义,他们不免失去审慎和节制,动辄采用暴力的手段去“惩戒”他们眼中的非正义一方——既然你不拴牵引绳,那么我就可以*死你的狗;既然你有错,那么我就可以侵犯你的财产让你肉痛。结果是,“正义的火气”挂着正义之名,却催生出了专断、不容忍、摧残异己、暴力,它恰恰是不正义的。
“正义的火气”值得警惕,不仅在于所谓的正义是片面的、甚至是种幻觉,更在于它最终导向的往往是暴力举动。在支持者看来,暴力才是“短平快”解决问题的好方法,有些人就是得吃点苦头才能醒悟过来。表面上看似乎是如此,但暴力的种子一旦播下,它就会在各个领域不断滋长蔓延并难以遏制,正常解决路径将最终失效。
一个社会难免有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试想一下,如果每次面对冲突我们采取的就是类似“*杀”这种极端的举动,那法律将成为一纸空文,谁能保证我们不是下一个受害者?如果“人人设防、人人互害”,我们的社会还有安全感可言吗?
说到底,养狗问题背后的舆论撕裂,本质上不是人与狗的冲突,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利益与利益之间冲突,而解决类似冲突的唯一有效途径,就是加大相关法律供给,通过法治化解。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应该切实履行好职责,对不文明的养狗行为进行有力的管制和惩处;立法者也应抓紧“入场”,尽快通过《恶犬法案》,加强对违反规定的养狗者刑事责任的追究。
有些人是不配养狗,也少了做人的基本素养;但我们不要被这样的人带进沟里、沦为他们的同类,并让舆论陷入“以暴制暴”“所有人针对所有人”的怪圈。如果遇到不文明的养狗行为,请先尝试用文明的方式解决:劝说——劝说无效,质问养狗者是否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拍摄视频作为证据——打报警。
作者
余抗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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