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好消息!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慢特病病种增加了!
新增病种涵盖了哪些范围?
增加后是否要重新办理慢性病证?
待遇标准有没有变化?
不要着急!小编这就来为您一一解答!
为什么要启动城镇职工慢特病病种及相关*策调整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则,积极回应参保群众诉求,在全面征求各区县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病种进行调整。
此次*山市城镇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策调整有哪些特点?
此次*山市城镇职工医保特慢病*策调整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慢特病病种数量增加。原先*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26种,此次调整增加到50种,其中常见慢性病病种从现有的23种扩大到33种,特殊慢性病病种从现有的3种扩大到17种;二是准入标准全面统一。*山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的认定执行全市统一的准入标准及申报流程。三是待遇标准进一步明确。此次调整确定了特殊慢性病统一的起付标准,并明确有关待遇从发证之日起开始享受。四是药品目录范围全面扩大。全市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用药目录统一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用药目录,目前,50个病种共有种药品纳入门诊用药目录范围并按省医保局统一部署,实行动态调整机制。门诊慢特病病种对症治疗的诊疗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调整后*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慢特病病种范围具体包括哪些病种?
常见慢性病病种从原先的23种扩大到33种,具体包括:高血压(Ⅱ、Ⅲ级)、慢性心功能不全、冠心病、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溃疡性结肠炎和克罗恩病、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癫痫、帕金森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结核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硬皮病、晚期血吸虫病、银屑病、白癜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白塞氏病、强直性脊柱炎、肌萎缩、支气管哮喘、精神障碍(非重性)、肾病综合征、弥漫性结缔组织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肾盂肾炎、女性双侧卵巢切除术后等。特殊慢性病病种从原先的3种扩大到17种,具体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障碍(重性)、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衰竭(尿*症期)、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淋巴瘤、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心脏冠脉搭桥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起搏器置入术后(抗排异治疗)等。
慢特病病种准入标准如何执行?原城镇职工门诊慢特病准入标准是否还执行?
自年1月1日起,*山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的认定执行全市统一的准入标准,具体标准按照*医保[]29号文件执行。原城镇职工门诊慢特病准入标准不再执行。调整后的慢特病准入标准更加科学,如取消了原先城镇职工医保慢特病帕金森综合症中“年龄≥60岁”这一条件。
原已取得门诊慢特病证的城镇职工是否需要重新申请办理慢病证?
*山市参保城镇职工原已办理慢特病证继续有效,无须重新申请鉴定。另外,本着进一步优化的原则,此次调整将原属于常见慢性病病种范围的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障碍(重型)、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调整为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按住院*策报销,保障程度得到提升。
城镇职工慢特病病种扩大后,执行的待遇标准是否有调整?调整后的待遇标准是什么?
此次调整明确了*山市参保城镇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的报销起付线,*山市参保城镇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城镇职工普通住院*策报销,一个年度内按元计算1次起付线,有关待遇从发证之日起开始享受。常见慢性病等其他待遇*策保持不变,即门诊年度起付线为元,报销比例70%,年度限额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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