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有保障: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主要是指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常见病、慢性病能够在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获得及时诊治,得了大病、重病基本生活有保障。落实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部分财*补贴*策,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先诊疗,后付费”、市(州)域内“三重保障”“一站式”即时结报等措施。
一、健康扶贫
(一)健康扶贫“三个三”
1.医疗卫生机构“三建成”。一是每个贫困县建好1医院(医院),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二是每个乡镇建成1所*府办卫生院,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能够承担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危急重症病人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等职能。三是每个行*村建成1个卫生室,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能够开展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村可与相邻行*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含分院)所在地的行*村可不设村卫生室。已整体搬离的行*村可不设村卫生室。
2.医疗技术人员“三合格”。医院的每个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合格的执业医师。二是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或者全科医师。三是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合格的乡村医生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即每个行*村至少有以下其中1名:合格的乡村医生、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
3.医疗服务能力“三达标”。一是常住人口超过10万人医院(中医院)医院医疗服务能力。二是常住人口超过1万人的乡镇卫生院达到《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卫农卫发〔〕61号)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临床和公共卫生等部门。临床部门重点可设全科医学科、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急诊科和医技科。公共卫生部门可内设预防、保健等科室。规模较小的卫生院也可按照业务相近、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综合性科室。具体设置由县级人民*府卫生健康行*部门根据批准的执业范围确定。三是常住人口超过人的行*村卫生室达到《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33号)要求,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
(二)健康扶贫“三个一批”
定义:健康扶贫“三个一批”是指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性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
1.大病集中救治一批
开展农村贫困家庭大病专项救治,按照“四定两加强”原则,即定临床路径、医院、定单病种付费、定报销比例,加强救治管理、加强责任落实,对患有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集中救治。
(1)享受大病专项救治对象
一是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二是经民*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
(2)大病专项救治的病种名单
国家列入大病专项救治的病种有25种: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管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
2.慢性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
(1)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签约条件: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服务要求:高血压: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要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糖尿病: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4次免费空腹血糖检测,至少进行4次面对面随访,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体检,体检可与随访相结合。重症精神障碍:对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或)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结核病:对辖区内常住的确诊肺结核患者,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的通知单后,要在72小时内访视患者,若72小时内2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将访视结果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对于由医务人员督导的患者,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1次对患者的随访评估结果;对于由家庭成员督导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患者的强化期或注射期内每10天随访1次,继续期或非注射期内每1个月随访1次。
3.重病兜底保障一批
(1)完善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策。对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纳部分财*给予50%以上的补贴,特困人口全额补贴;在大病保险上予以降低起付线50%、提高报销比例10%等重点倾斜。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扶贫医疗救助和民*部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积极探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按病种付费。
(2)实行“一站式”结算
——“先诊疗后付费”。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患者,凭相关身份证明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无须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
——“一站式”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通过系统对接实现基本医保*策、扶贫医疗救助的“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服务,并逐步实现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民*医疗救助的“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服务。
——简化就医。建立贫困患者“就医绿色通道”,简化医疗程序。患者出院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自付部分医疗费用,患者结清自付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减轻贫困患者看病经济负担。
——动员社会力量救助。搭建健康扶贫慈善救助平台,引导支持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为农村贫困患者提供慈善救助,精准对接特殊困难家庭,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二、医疗保障
(一)资助参保
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每人元的标准定额资助;对特困供养人员参保给予全额资助。
对具有多重身份属性的人员,原则上按照就高原则资助,不能重复享受,资助数额不得超过年度个人参保缴费标准。
(二)三重医疗保障
1.基本医保。按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保障*策。
2.大病保险。经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后,*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落实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封顶线的优惠*策。
3.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年度限额内,*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
(三)医疗费用报销流程
1.市(州)内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流程
(1)医保扶贫保障对象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治疗,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医保证(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即可办理就医手续。
(2)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患者相应资格确认,必要时与患者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实,准确兑现医保扶贫*策。医保扶贫保障对象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策待遇及报销资金等情况初审后,打印支付结算单据,交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定点医疗机构对医疗医保扶贫保障对象各层次的报销资金统一实行垫付制,按照相关规定一律现场报销,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结算“一站式”,出院结账单“一单清”。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基本医保基金、大病保险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
(3)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将实际发生的各项垫付资金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支付申报资金总额的70%,之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支付剩余资金,完成资金结算报账。
2.非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流程
(1)提供凭证
在非联网结报医疗机构住院救治的参保患者,向其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医保证(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住院原始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及银行存折(卡)复印件申请报销。
(2)核实报销。医保经办机构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系统病案登记录入、病案调查核实,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初审和复核无误后,将报销费用直接支付到患者指定金融账户,实现资金兑付“一卡通”。特殊病案、疑问病案等情况除外。
3.省级及省外直补结算定点医疗报销流程
医保扶贫保障对象在省外定点联网医疗机构直接结报的,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支付部分由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资金需返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申报资料和支付流程按非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流程执行。省外定点联网医疗机构垫付资金按相关规定,定期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经办机构申请回款。
来源:省扶贫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