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小伙伴们~
关于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将有新变化了~
赶快看过来~
11月14日,记者从宁夏医疗保障局获悉,近日,自治区人民*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我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于年1月1日起合并实施。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据了解,两险合并后新的缴费费率按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之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8%按月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仍按本人申报工资收入的10%一次性缴纳(原缴费标准不变)。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按人头定额包干结算管理,定额标准内费用不设起付线、不含特需服务费。
参保人员除特需服务费用外的住院分娩费用超出包干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全额承担,参保人员仍按包干标准和规定的额度报销;住院分娩费用低于包干标准的,参保人员按实际住院分娩费用和规定的额度报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仍按包干标准与医疗机构结算。
另外,对于住院分娩过程中出现子宫破裂、产后出血、羊水栓塞、胎膜早破的严重并发症产生的费用,可以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策规定的比例支付。
与此同时,增加了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规定;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也纳入生育医疗待遇享受范围,个人仍按照职工医疗保险费率参保缴费(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是10%),这两类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此外,城乡居民虽然无法参加生育保险,但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城乡居民可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另外
自治区医保局、财*厅联合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策的通知》
据了解
年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在年每人每年37元基础上
再增加15元
提高到每人每年52元
保障水平也相应的提高
新的优惠*策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对之前已经报销的
医保经办机构
正在会同大病保险商业承办机构
做好待遇报销的补差工作
年开始,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
银川市元
石嘴山市元
吴忠市元
中卫市元
固原市元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仍执行元标准。)
同时,提高支付比例,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第一、二、三段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3%、1%。
同步提高20种大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参保患者支付比例。
具体调整后,八个段的支付比例全部达到60%以上,最高达到73%。
据介绍,此次还完善了大病保险盈利率(含成本,下同)及超支责任分担机制。
当年大病保险资金账户有结余的,使用结余资金支付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盈利率控制在大病保险年度赔付总额的3%以内,具体比例由商业保险公司与签订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载明,作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结算的依据,盈利和成本支付总额不得超过结余总量。
大病保险资金账户超支的,超支部分由商业保险机构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的比例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