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现场附近截图
封面资讯记者陈远扬
去年8月14日,据四川乐至县公安局通报,当天南塔街道川鄂东路发生一起刑事案件,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犯罪嫌疑人苟某已被警方控制。消息一出,在当时引起不小轰动。
年1月15日,封面资讯记者从中国裁决文书网获悉,目前,该案一审已经终结。被告人苟某因女友“三角恋”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殴打后拿折叠刀还击,致1人死亡、1人重伤及轻微伤、1人轻微伤。乐至县人民法院认为,苟某在遭到被害人熊某、王某、姚某赤手殴打时,用刀对3人进行捅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该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事发
“三角恋”起纠纷男子被打后拿刀还击致1死2伤
苟某,年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
据乐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年8月13日晚至14日早晨,苟某多次与其女友陈某(同时与王某保持恋爱关系)通话,让其回到租住的乐至县川鄂中路一旅社,因二人约定次日一起离开乐至。期间,陈某一直与被害人熊某、王某、姚某等5人在一起,王某不愿意让陈某回去,并在电话里面挑衅苟某。
年8月14日7时40分许,陈某独自一人去苟某租住的旅社房间,并约定如果一个半小时没有返回,让王某等人就去找她。8时许,王某等五人来到旅社二楼,陈某见状将房间门关闭反锁,站在门外不让其进入房间。王某用脚将房间门踹烂后,几人进入。
因担心苟某被打,陈某遂走到床边挡在其面前,王某、姚某、熊某三人将苟某与陈某围住。姚某、王某问其二人分手没有,苟某说没有分手,而陈某说已经分了。随后,熊某站在床边先用手打了苟某头部,王某和姚某就扑上床用手打其头部和上半身。
苟某被打倒在床上后,拿出放在床头边的折叠刀向姚某和王某进行捅刺,致姚某左小腿外侧、内侧及大腿内侧被刺4刀;致王某左腰外侧、左腹部内侧及外侧被刺4刀。姚某、王某被刺伤后离开现场。
而在苟某与熊某继续打斗的过程中,苟某用刀刺了熊某左胸部一刀,熊某转身逃跑,苟某又捅刺其右背部,并推向进门右侧墙角处,致熊某倒地。随后,苟某欲出门追逐王某等人,当追至旅社楼下转角处时未发现人后,便返回房间继续捅刺熊某下半身。
此后,苟某拿着行李和陈某一起下楼,乘坐出租车准备逃离。王某同行者张某将该出租车拦下,并告知苟某已报警后,苟某和陈某一起下车,在原地等待警察。等待中,苟某还请旅社服务员帮忙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苟某表示其用刀捅伤了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裁决文书截图
判决
法院认定防卫过当一审获刑4年半
经乐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熊某系生前遭受单刃锐器(如匕首类)刺戳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王某乙状结肠破裂构成重伤二级,肾周血肿构成重伤二级,躯干瘢痕属于轻微伤;姚某肢体瘢痕属于轻微伤。
乐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1人重伤及轻微伤、1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而苟某在遭到被害人熊某、王某、姚某赤手殴打时,用刀对三人进行捅刺,致1死2伤,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该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其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苟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作者/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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