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教职工:
为适应分级诊疗制度、合理引导就医秩序,满足不同疾病诊疗需求、方便群众就近就医原则,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通知》(辽人社〔〕号)文件精神,经省医疗保障局同意,自年6月1日起,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列为第三批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为广大教职工提供门诊统筹医疗服务。截至目前,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总数达13家。现将具体情况汇总如下:
01
医疗机构名单
02
就医方式
教职工须持本人医保卡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个人只需以个人账户或现金形式缴纳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的部分;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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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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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医保门诊统筹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教职工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报销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统筹年度起付标准为元,最高支付限额元,女教职工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的支付范围。
报销比例:医院75%,医院70%。
例如:
A老师年5医院门诊就医,花费元(符合基本医疗报销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此时未达到起付标准,因此未启动门诊报销;年6月,A老师在辽宁中医院门诊就医,花费元(符合基本医疗报销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那么减免金额为:
[+-(起付标准需本人负担)]*70%=元,个人负担元即可。
依此类推,全年最高减免额为元。
1.住院和门诊特慢病的个人自付部分不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不重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2.参保人员因医院持医保卡就医,直接结算。13医院医院累计。
3.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门诊统筹项目
(1)健康检查、疫苗接种、预防性贴敷、保健性理疗等非因病治疗项目。
(2)因自杀、自残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其他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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